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,柬埔寨不动产租赁税按每月租金总额的10%征收。物业租金指的是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商定的数额,需要遵从所租赁财产的市场价值。
业主或受益人与义务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天内向国家税务局注册登记,且必须在每月20日之前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租赁税申报单并缴纳租赁税。若合同规定一次性支付多个月租金,则需最迟于支付租金的次月20日完成申报及缴税。
每月租金低于50万柬币(约125美元),可免征不动产租赁税。
除此之外,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豁免不动产租赁税:
- 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不动产;
- 外国大使馆、领事机构、国际组织及其他政府技术合作机构租赁的房地产;
- 以宗教、慈善、科学、文学或教育目的(不为私人利益)的不动产租赁;租赁保证金(押金);
- 根据《税法》第25条和第26条,注册纳税人已代扣代缴的租金;
- 自行申报制度企业的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,且该租金已计入其应纳税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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